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2021-08-11
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信息公开工作,推进“阳光国企"建设,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根据《江苏省国资委推进省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苏国资〔2017)70号),结合集团实际,制定《南通产业控股集团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经营情况、重大事件及对企业和职工产生较大影响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第三条 坚持“依法依规、内容真实、数据准确”以及“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把信息公开贯穿于企业发展全过程,保障社会公众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年度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治理及管理架构、企业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 (三)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四)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五)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中期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年度中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四)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季度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季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第八条 企业发生的需要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实行临时公开。 第九条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根据相关法规文件,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及时限 第十条 企业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栏目,按要求与南通市国资委政府网站做好链接,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第十一条 通过集团0A、年度报告等途径,在企业内部公开必要信息。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公开时限 (一)企业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季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 (二)企业临时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办公室为信息公开责任部门,由专人负责公开信息的汇总及维护更新。各部门应安排1名信息公开联络员,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在每个公开时限10个工作日前向集团办公室提交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的应公开信息。各单位如有应公开信息,应及时向集团相关部门报送。 第十四条 任何公开信息经集团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发布在集团网站。在集团网站和市国资委网站上公开信息的保留期限不少于1年。 第十五条 在发布信息之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企业公开信息编制中涉及财务数据等内容,经第三方机构鉴证的,应使用经鉴证的数据和结果;数据统计口径应与公开渠道披露信息或向上级单位提交报告相一致。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集团重大信息的,由集团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